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基础问题
【摘要】无论是在民事司法还是刑事司法方面,刑民交叉案件都是一类疑难案件,这种疑难主要体现在由于刑事与民事的交织、牵连,从而导致对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认定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被混淆。正确认识什么是刑民交叉案件,准确区分该类案件中的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对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处理原则及常见类案上对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基础问题予以梳理。
【关键词】刑民交叉
一、刑民交叉,是指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由于特定因素的关联而出现交叉或者并存的现象,通常表现在诉讼活动中,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因关联因素的存在而互相影响¹。
学术界对刑民交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的定义,存在着“刑民交叉”“刑民交错”和“刑民交织”等多种称谓上的说法。目前来看,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且相互直接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²。在诉讼活动中,通常会出现一些特定因素,从而导致与此相关联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出现交叉或者并存的现象,此时该案件同时涉及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且互相影响。这类案件的公正处理,是法律人的共同责任。
从法律主体上来看,该类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被害人,可能与民事原告、被告相同,出现重合的现象;从法律事实来看,该类案件中的刑事方面与民事方面可能存在同一法律事实,也可能仅存在关联法律事实;从法律关系上看,该类案件中既存在刑事法律关系,也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二者互相交叉、牵连、影响;从法律责任上看,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刑事方面与民事方面的双重责任,但这种双重责任并非是必然的。
完全满足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都是刑事案件,反之均是民事纠纷,它们均不是刑民交叉案件。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件大数据检索结果,截至2023年4月,我们发现刑民交叉案件或者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的无罪率极低,比如合同诈骗案件占比0.4%,非吸案件占比0.07%,职务侵占案件占比0.2%。
二、根据通说,刑民交叉案件可以分为竞合型和牵连型两种类型。
所谓牵连型,是指基于多个不同法律事实的关联性而引发的刑民交叉案件,即同一主体可能涉及到多个法律事实,多个法律事实之间又有一定的关联性;所谓竞合型,则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的不同法律属性判断而引发的刑民交叉案件,成为“同一事实竞合型”刑民交叉,即同一法律事实同时触发多个不同属性的法律关系。
三、在宏观处理原则方面,实践中一般以“先刑后民”为原则, 以“刑民并行”或“先民后刑”为补充;微观方面,在被告人资产不足的情况下, 以先退赔、后缴纳罚金为原则,且一般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先刑后民
《九民纪要》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已经就实际用资人、直贴行、出资银行的工作人员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伪造印章罪等立案侦查,一方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申请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因该节事实对于查明出资银行是否为正当持票人,以及参与交易的其他金融机构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存在重要关联,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九民纪要》第129条规定,“2014年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等与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上述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015年《**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即民事争议有待刑案的查明,在刑案尚未审查终结的情形下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由此可见,在实践中,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即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中,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该案件事实同时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察机关。”
(二)分开审理,刑民并行
**人民法院于1998年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问题予以明确。**条规定,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分开审理,确定了分开审理的原则。
《九民纪要》第128条进一步明确“分别审理”的情形,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
即,若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所审判的涉案事实是相互独立的,两者的法律关系不相关联的,则应当分别审理经济案件与经济犯罪。
《**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 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第 8 条规定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即,对于与涉案事实存在牵连,但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的牵连型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将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且不影响民商事案件的继续审理。如果同一主体的行为分别涉及的不同的法律事实又分别涉及民事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则不因该主体涉嫌经济犯罪而影响基于不同事实产生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四、刑民交叉案件所涉及的常见类案。
实践中,常见的刑民交叉案件罪名包括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等。以下列举三个典型案例以作理解。
(一)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
被告人吴小晖隐瞒股权实控关系,以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掌管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安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并先后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和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等职。2011年1月起,吴小晖以安邦财险等公司为融资平台,指令他人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原保监会批准和延续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2011年7月至2017年1月,吴小晖指令他人采用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披露虚假信息、虚假增资、虚构偿付能力、瞒报并隐匿保费收入等手段,欺骗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以承诺还本付息且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诱饵,超过原保监会批准的规模向社会公众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非法吸收巨额资金。其间,吴小晖以虚假名义将部分超募保费转移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百余家公司,用于其个人归还公司债务、投资经营、向安邦集团增资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亿余元。此外,法院还查明,吴小晖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安邦财险保费资金100亿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冻结吴小晖及其个人实际控制的相关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股权等资产。
(二)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新明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即王新明之父的身份,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古城公园店,以出售该区古城路28号楼一处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同年8月12日,王新明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后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王新明虚假身份被石景山区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2013年4月23日,王新明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王新明的亲属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徐某,被害人徐某对王新明表示谅解。
(三)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及丁宁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对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挥霍,造成大部分集资款损失。此外,法院还查明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犯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的事实。
五、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跟进刑事诉讼全过程、委托律师跟进执行等方式维权。
《刑事诉讼法》**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民事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全程跟进办案进度,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方式来维权,在执行阶段,还可以委托律师跟进刑事案件执行进度,以保证自身合法权益。
注释:
1魏东:2023年5月《刑民交叉案的刑法与刑事辩护问题》
2何帆:《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5-26页。
作者简介:罗宏波,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并任本所刑事辩护部部长,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第九届、第十届委员,四川省警察协会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投融资业务,房地产基建等。
王婧,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律师。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商事纠纷。
责任编辑:曾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