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 存在质量问题? ---吉瑞公司诉新华学校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摘要】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无双方认可的通过验收合格的证据,在600多樘钢质门安装完毕并使用后,定作人以工作联系函和微信方式报修,并区分列举了安装质量问题的现象,承揽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且确认钢质门安装未经最终验收,因此,钢质门安装后虽然处于使用状态但并不能推导出已经验收合格的结论。承揽人怠于履行维修整改义务,应视为定作人付款义务未成就。
【关键词】案例研究;承揽合同;承揽人工作成果;质量问题认定
一、案件基本信息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承揽人):吉瑞公司
被告(定作人):新华学校
2.案件索引与裁判日期:2021川 0116民初 11396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22日)、2022川01民终 4049号民事判决(2022年7月26日)、2023川0116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2023年7月14日)
3.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二、简要案情
2021年 5月 25日,吉瑞公司与新华学校签订合同后,吉瑞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新华学校仅支付了30%预付款,在验收完成并投入使用之后,以存在各种质量问题为由拒不支付项目进度款。后吉瑞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认定 2021年 8月2日新华学校完成初步验收,判决新华学校支付413767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新华学校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质保期间,新华学校多次联系吉瑞公司要求对存在质量的房门和门框进行整改,吉瑞公司也多次派遣人员整改后,新华学校仍以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在整改清单上签字,拒不支付质保金。在质保期间已经经过,新华学校仍拒不支付质保金,严重侵犯了吉瑞公司合法权益。2023年 4月 18日吉瑞公司再次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华学校向吉瑞公司支付质保金和资金占用利息。
新华学校辩称:1.吉瑞公司要求新华学校支付质保金的条件尚未成就,要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吉瑞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案涉600多樘钢质门存在质量问题,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经过多次整改后,仍然存在门框与墙体连接不稳固、门缝过大、胶条脱落、有的钢质门和门锁反向安装、未用水泥灌浆密封、有异响等质量问题;3.办理钢质门质量验收工作的前提,既需要厘清钢质门安装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又需要吉瑞公司从根本上解决现在的安装质量问题;案涉600多樘钢质门安装质量事关众多未成年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安装质量必须合格后,新华学校才能在《验收交接单》上盖章确认。
三、案件争议焦点
1.新华学校是否应向吉瑞公司支付质保金?
2.新华学校是否须向吉瑞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3.吉瑞公司交付的案涉钢质门是否经过验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四、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案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十条的规定,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条件是从产品验收合格后的**个工作日起算,在12个月内无质量问题,则一次性付清 (无息)。但综合庭审查明的事实,经过吉瑞公司的多次整改维修后,本院在2023年6月8日现勘时仍然发现部分门存在房门与门框有较大缝隙、门框与墙体有较大缝隙、开门异响、未灌浆等问题,门框与墙体缝隙处并未使用发泡胶或腻子抹平,且吉瑞公司明确知晓新华学校的墙体是空心砖、明确知悉空心砖的墙体在安装钢质门时若未进行水泥、河沙灌浆加固,可能出现门体摇晃等情况,即有潜在的安全风险,却未按照案涉合作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进行“灌浆”,故本院认为吉瑞公司提供的钢质门供应及安装服务不符合“无质量问题”的付款前提,对吉瑞公司要求新华学校支付质保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吉瑞公司在实际安装时即使认为合同未将“灌浆”纳入安装事项,其作为专业人员,在明知不灌浆可能存在的巨大风险后,应当向新华学校说明合同内容并告知不灌浆的风险,由双方协商处理。涉案项目系众多学生与老师居住的公寓钢质门的供应与安装,吉瑞公司应当给予足够的关注、告知潜在的风险、提出专业的建议,其未对新华学校予以合理提醒,未尽到作为商业经营主体的安全提示义务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基本社会责任,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下的诚信守义的商业道德精神。
综上,驳回吉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承揽合同中定作物质量问题的审查要点和认定规则
(一)承揽合同的案由分类
承揽合同纠纷项下分为七个案由:(1)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2)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又称包工包料)纠纷与加工合同(又称来料加工)纠纷的区别在于定作中承揽人需自备材料,而不是由定作人提供。(3)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已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既包括对动产的修理,也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4)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类似的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5)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6)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对定作人提供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是指铁路机车、车辆建造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的,根据铁路运输企业的要求,由铁路机车、车辆制造企业为其建造铁路机车、车辆的承揽合同。
(二)对定作物质量标准约定的审查要点
1.承揽合同对定作物的数量、质量、型号、产地等要素的约定;
2.承揽合同对定作物质量标准的约定;
3.承揽合同对样品的约定;
4.承揽合同对定作物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的,有无就质量标准达成补充协议,或形成交易惯例。
(三)违约责任的认定规则
1.承揽人加工制作的定作物的数量、质量、型号等应当与合同约定相符,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以样品为准的,定作人应当提供合格样品,如定作人提供样品存在瑕疵,定作物存在的瑕疵与之相符,承揽人不承担责任。
2.如果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系因定作人的指示或其提供的材料所致,则承揽人无须承担瑕疵责任;如果承揽人明知上述情形而不告知定作人,则仍应承担瑕疵责任。
3.对定作物质量标准约定不明且未形成交易惯例的,应当参照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当参照行业标准。
4.承揽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起始时间为工作成果交付时。如果在承揽工作进行中即已发生瑕疵的情形下,若还满足该瑕疵确定不能除去、承揽人明确拒绝除去等要件,则定作人在承揽工作完成前或工作成果交付前即可向承揽人主张瑕疵责任。
(四)法律后果
1.承揽人就工作瑕疵负有修补义务,且为在先义务。如合同未约定排除的,则定作人应当先请求修理或重作,减少报酬请求权、解除合同请求权则是在修理或重作请求权未能实现时的备位请求权。
2.当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原则上定作人给予一定期限请求承揽人修理,在承揽人拒绝修理前或迟延修理前,定作人不能寻求其他救济手段。
3.在定作人请求前,承揽人主动要求修理的,定作人不能拒绝修理。承揽人应当承担运输费、道路费、劳动费用、材料费等为修理必须支出的费用。
4.修理是对原工作成果进行改造,重作则是另行完成新工作成果。两者是后续履行的两种不同形式。当承揽人重作时,其可以要求定作人返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定作人自行修补或重作的,定作人享有要求承揽人偿还修理费用、重作费用的请求权。
5.定作人可以就因质量瑕疵本身的损失,承揽人因承担修理、重作的违约责任而延迟给付造成的损失以及质量瑕疵造成定作人的固有利益的损失请求承揽人赔偿。
6.承揽人以定作物的性质等不宜修理、重作,或者修理、重作费用过高提出抗辩的,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后向定作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减少报酬或赔偿损失等,定作人不予变更的,应当驳回其要求承揽人修理、重作的诉讼请求。
六、诉讼实务分析
(一)对新华学校前两次诉讼失利情况进行利弊分析
新华学校前两次诉讼并非委托本律所代理。经过对终审判决认真研究分析,使新华学校清楚的知道了失利原因。终审判决认定:新华学校主张钢质门的安装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质量合格且通过验收是支付对应合同价款的前提条件。新华学校提出的门板厚度问题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从双方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中可见,新华学校向吉瑞公司提出过门和框的缝隙有点大等情况,吉瑞公司亦根据新华学校的反映安排了工人进行调试,可见吉瑞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且新华学校后来向吉瑞公司发送了宿舍门验收清单,而实际上新华学校亦已经使用了安装的门,一审法院认定新华学校对案涉门初步验收合格并无不当。新华学校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在终审判决中,对新华学校有利的方面是:吉瑞公司承认有“门框固定不稳、门反安装 、瓷砖损坏等问题,吉瑞公司在2021年8月2日进行了整改”;并称“后续若还需要整改,则新华学校可以不支付质保金。”法院认定:“吉瑞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钢质门并进行了安装,同时完成了原门拆除、门洞修复、墙砖修补等工作内容。”
(二)2022年7月底之后,指导新华学校在诉讼前完成新证据收集与固定工作
1.诉讼代理人2次到新华学校现场勘验,到钢质门安装质量突出的各楼栋各房间逐一查看、测量,指导新华学校拍照留证、分类整理。
2.修改新华学校向吉瑞公司发出的联系函,突出强调案涉600多樘钢质门的定作人是教育培训机构,使用主体是在校师生、绝大部分是未成年人男女学生。如:2021年8月新华学校的发函名称是《关于宿舍门及门安装存在质量问题整改催促的通知函》,2022年 8月 8日之后发函名称为《关于校园学生宿舍楼钢质门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和限期整改的通知函》。
3.指导新华学校收集600多樘钢质门使用人的意见,特别是收集入住在宿舍房门明显存在质量问题的男、女师生和未成年人学生家长的意见。
4.在吉瑞公司整改无果的情况下,指导新华学校另行联系有专业资质装修公司询价、议价,使报损金额具有可信度和可行性。
5.在举证期内,申请法院现场调查取证,证明吉瑞公司起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庭审中,诉讼代理人再次申请审判长现场勘查,强调要眼见为实。审判长当庭同意了到现场勘查的申请。裁判文书记载有“2023年 6月 8日,本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悦馨阁4栋六单元 1楼 F101号门的门体与墙体有缝隙,不严贴,敲门框有空响;F203号门开门有异响;F311号门与门框之间有较大缝隙;3栋3单元 E104号门开门有异响;3栋 1单元A203号门的门与门框之间有较大缝隙;A601号室内门框与墙体有较大缝隙;查看的大部分门均有异响,且门框均有空响,缝隙也是较多。”足以说明这次现场勘查对判决结论的重要。
(三)庭审答辩中,诉讼代理人鲜明的提出案涉600多樘钢质门安装质量事关成百上千名未成年人学生生命财产安全
诉讼代理人在庭审答辩中着重指出;学校校舍安全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而案涉钢质门质量问题是校舍整体工程质量的组成部分。从新华学校提交法庭的证据证实,吉瑞公司安装的600多樘钢质门,历经近2年多次整改,仍然有几十樘钢质门安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既使按照普通人的正常认知,也是不合格的,安装质量未达到“结实、美观”的标准。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吉瑞公司也承认了这一点。新华学校在明知安装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必然不能草率地在《验收交接单》上盖章确认,一旦案涉钢质门发生了安全事故,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吉瑞公司交付的不合格工作成果,新华学校有权要求其修改、重做或赔偿损失。
(四)法庭审理中,及时捕捉有利我方的关键证据信息,提请审判长深入查明案涉600多樘钢质门安装出现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
庭审笔录记述如下:吉瑞公司在质证时陈述新华学校所述的部分问题是学校墙体空心所致; 答法庭提问时陈述对于门安装之后存在的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通常使用发泡剂填充,表面使用腻子找平;门与门框之间不契合的原因是门与门框之间存在胶条,通常缝隙范围大约在一厘米以内,胶条脱落之后造成了缝隙过大;如果墙体是空心砖,不使用水泥、河沙等进行灌浆加固,可能在使用时出现门体摇晃的情况,但吉瑞公司在发现新华学校墙体是空心砖后,并未告知新华学校应当灌浆加固亦没有进行灌浆工序,因为其认为合同第二条产品明细中不包含“灌浆”。
至此,案涉600多樘钢质门安装后,经多次维修后问题依旧的原因终于水落石出。结合案涉合同中双方约定和承揽人的作用,吉瑞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 茆荣华主编,《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4册)》,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简介:赵靖锋,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党总支副书记,并任诉讼仲裁和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副部长,执业纪律监督工作委员会副部长,四川省人民调解协会理事、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业领域: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工程机械行业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纠纷案件。
责任编辑:黄明建
吉瑞公司诉新华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
赵靖锋
尊敬的审判长:
原告吉瑞公司诉被告新华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赵靖锋律师依法接受新华学校的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和庭审调查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信。
一、吉瑞公司要求新华学校支付质保金的条件尚未成就,要求新华学校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1年5月25日双方签订的《钢质门供货及安装战略采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案涉合同”)第10条“结算方式”约定:“质保金的起算日期为产品验收合格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12个月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无息)。”新华学校认可案涉合同总价xx万元,含质保金x万元。法庭审理中,双方都确认至今没有组织过产品验收,尚未形成书面的《产品验收合格单》。在案涉合同第8条也对产品验收范围、时间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综合这2条合同约定,证明吉瑞公司要求新华学校支付质保金的条件尚未成就。
关于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也不符合案涉合同约定。吉瑞公司把无息变有息,单方面变更合同约定,单方面创设利息起算时间和利率标准,对新华学校不产生约束力。
基于吉瑞公司单方面变更合同约定、有意混淆产品验收条件和标准,已经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119条、第577条的规定,新华学校有权依法行使抗辩权。
二、吉瑞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交付的案涉600多樘钢质房门存在质量问题,具有严重安全隐患
案涉600多樘钢质房门安装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门框固定不牢靠,有松动、存在与墙体脱离的隐患;二是门框与墙体间的缝隙过大,所有房门均未使用水泥灌浆;即使门框边上表面用乳胶漆涂抹平整,但经常掉落,可以看到里面中空;三是门洞内外表面不一致,出现了室内未刮白的情况;四是破损瓷砖未修补,这是是吉瑞公司拆旧装新过程中造成的,吉瑞公司理应恢复原状。五是有1个房门安装反了,至今无法纠正,原因是吉瑞公司定制采购数据出错,把本应采购安装1个左开门的房门,硬是用1个右开门的房门安装上去,既影响正常使用、也影响美观度,非常别扭。吉瑞公司对上述问题是明知的,从吉瑞公司在庭审质证时的陈述来看,其对案涉房门存在问题心中有数,比新华学校了解的还多一些。
案涉房门安装使用在新华学校师生宿舍楼。该校教学期间,常住师生1500人以上,按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以中专学制为主,在校男、女学生绝大多数是未成年人。由于案涉房门安装存在上述质量问题,给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难以预测的风险。不排除出现有的钢质房门脱离墙体倒下来?不排除有的房门与墙体缝隙过大、暴露学生隐私;不排除房门与墙体连接不稳固,导致房门变形,开关房门产生声响,影响师生正常作息等。
三、吉瑞公司多次整改后,案涉钢质门仍然存在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
案涉钢质房门**的安全隐患是门框与墙体之间连接不稳固,没有用水泥灌浆密封。在出现问题后,吉瑞公司派人只是在门框周边表面用涂料涂抹,因此,在长达1年半左右的整改中,吉瑞公司采取的治标不治本的办法,其结果只能是问题仍旧。
吉瑞公司把出现房门质量问题归结于新华学校宿舍楼墙体基础为空心砖,若用水泥灌浆必然会造成施工成本增加、利润减少。 事实上,吉瑞公司的辩解不成立。案涉合同第2条对施工项目顺序和每项施工要点都进行了约定,第2条第5项就明确了墙体要使用水泥、刮白、打胶;在案涉合同第3条又进一步明确了总价款照实计算,包括总包配合费、灌浆、运费。法庭调查中,吉瑞公司自认所有案涉600多樘钢质房门安装没有使用水泥灌浆,这种偷工减料行为是对工程质量的严重不负责,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即使吉瑞公司单方认为双方在“水泥灌浆”环节上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和双方在案涉合同第4条第4款的约定,安装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经向专业机构问询“钢质入户门安装及验收”(国家)标准,水泥灌浆填充是必不可少的工序之一。
据新华学校员工陈述,双方签订案涉合同前,新华学校正在进行个别房门的拆除,拆除后的墙体(空心砖)状况一目了然,吉瑞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来学校实地查看,表示能够做好后续整个宿舍楼房门折旧换新工作。吉瑞公司作为具有专业建筑资质的企业,在签约前对施工中所遇到的风险和成本应当有较准确的判断,对承揽项目后能否达成新华学校合同目的应如实告知。
四、办理案涉600多樘钢质门质量验收工作的前提,既需要厘清案涉房门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又需要吉瑞公司从根本上解决安装质量问题
目前,在双方没有对案涉项目进行产品质量验收的情况下,吉瑞公司急于办理尾款结算、终止合同,其目的在于推卸违约责任、逃避法律责任。吉瑞公司作为具有工程施工资质的承揽人,有责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向定作人提供标准化流程保障下的优质项目成果。而不应利用定作人对建筑装饰技术知识欠缺的劣势,在施工材料上偷工减料、在施工工艺上打折扣、在验收流程上蒙混过关。
吉瑞公司在庭审调查中,极力表明房门安装交付后,由于墙体不易连接固定、学生使用不当出现质量问题,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而是不成立的。
案涉合同对案涉600多樘钢质门安装工期约定为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7月10日,但整改时间却接近2年。事实证明,如果吉瑞公司以负责任的态度真心整改,新华学校完全有条件予以充分配合,因为此后有4个寒暑假期,累计长达半年之久,有利于吉瑞公司进行彻底维修整改,然而,吉瑞公司却采取了“明知可为而不为”的态度。
长期以来,学校校舍工程质量是各级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而案涉房门质量问题是校舍整体工程质量的组成部分。对此,案涉合同当事人都承担着很大的法律责任,新华学校在双方没有进行产品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断然不能草率地在《验收交接单》上盖章确认。根据《民法典》第584、781条的规定,吉瑞公司交付工作成果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新华学校有权要求其修理、重作或赔偿损失。
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吉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依职权责令吉瑞公司从维护新华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对房门安装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彻底整改!
此致
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靖锋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