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窗被砸,追“凶”过程中与其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杨茜
【摘要】停放在路边的车辆被敲玻璃,车主发现后立刻驾车追赶肇事者,后两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保险公司理赔后是否有权向盗窃者追偿?
【关键词】车辆被盗;代位追偿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1日,甲将其所有的车辆停放在某区超市旁,乙与丙驾驶车辆路过时发现该车辆,于是乙负责开车望风,丙负责下车敲窗,导致甲所有的车辆的副驾驶车窗被砸,文件夹被盗。甲发现后驱车追赶,途中,乙驾驶的车辆撞上了停放在路边的其他车辆,导致甲因刹车不急撞上了乙驾驶的车辆,车辆受损。后,乙被派出所抓获并被行政拘留10天,丙在逃。派出所出具了《情况说明》,载明了上述事实。
随后,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支付了甲的修车费用后,向乙索赔无果,便将乙起诉至法庭,要求其承担责任。
庭审中,乙方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其驾驶的车辆被追尾,应当由甲向其赔偿该车的维修费用。
二、案件分析
本案是否为交通事故,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乙与丙的盗窃行为为发生事故的前置原因。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而本案中,乙、丙是出于盗窃目的先对甲的车辆进行破坏,甲发现自己的财物被盗后驾车追赶,其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并追回自己的合法财产。而乙驾车逃离的过程对甲合法财产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并未结束,并且追逃的行为比正常驾驶车辆的行为相比风险更大,因此,案涉的事故发生与乙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不能单纯的将本次事故认定为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向甲支付了车辆的维修费用后,甲将其向乙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有权向乙代位要求赔偿。
三、律师建议
停放在路边的车辆被盗案件的发生屡见不鲜,本案是盗取了车中的财物,但现实中还存在连车一起被盗、抢劫或抢夺的情形,责任的承担主体应当为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机动车。本案中,虽然乙是驾驶的自己所有的车辆被甲追尾,但是事故的发生是其盗窃行为的延续,并不能割裂为两个侵权行为,因此乙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
(另:丙在本案起诉时一直未归案,派出所也并未记录其身份信息,乙也不知其真实信息,处于下落不明且无法核实身份的状态,若乙认为其与丙共同侵权,则其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丙进行追偿。)
作者:杨茜:专职律师,专业办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民间借贷纠纷等。曾在成都市基层人民法院任法官助理,任职期间参与大量民事案件的办理。
责任编辑: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