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增加独立诉请的法律分析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二审阶段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新增诉讼请求与一审诉讼请求的关联性等因素。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二审法院应依法行使审判权,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审理。
【关键词】民事诉讼;独立诉请;两审终审
在民事诉讼中,二审阶段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需要考虑法律规定、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新增诉讼请求与一审诉讼请求的关联性等因素。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二审法院应依法行使审判权,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审理。
一、二审增加独立诉请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这意味着,二审中增加的独立诉请原则上不应当在二审中予以审理和判决,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且调解成功。
二、典型案例分析及律师意见
(一)案情简介—(2024)川01民终12146号
2023年4月6日,某驾驶人驾驶小型轿车与另一驾驶人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后者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地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小型轿车的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三轮车的一方无责任。受伤者在医院住院治疗22天,产生医药费共计44855.86元,其中大部分已由肇事方支付。2023年11月13日,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受伤者构成十级伤残,鉴定费1000元。肇事车辆为某单位所有,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保险赔偿事宜调解未果,三轮车驾驶员提起诉讼主张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医疗费1000元、鉴定医疗费1000元、后续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5600元、护理费168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20598元、残疾赔偿金864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50564元。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各项目损失金额合计124338.49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残项下承担120003.95(含精神抚慰金)、商业三者险下承担3054.29元,共计123058.24元。自费药、鉴定费共计1280.25元由小型轿车驾驶员承担。
三轮车驾驶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后续医疗费应按医嘱支持;3.误工费应按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4912元计算;4.残疾赔偿金应计算30年;5.案涉三轮车在本次交通事故全损,应赔偿3500元;6.因其聘请律师维权,应赔偿律师费33811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三轮车损失和律师费损失属于二审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且被上诉人不愿意调解,故该二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法院审理范围;对于其他赔偿项目,上诉人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律师意见
对于原告而言: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自己的诉讼请求,并在起诉时一次性提出所有相关的诉讼请求,以避免在后续诉讼阶段因增加独立诉请而面临无法得到支持的风险。如果确有新的诉讼请求需要提出,可以在一审中以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方式提出,或者在二审中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调解,或者在二审判决后另行起诉。同时,当事人也应当注意举证责任的承担,在提出诉讼请求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提高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在前述参考案例中,伤者在一审中并未提出三轮车损失和律师费损失的诉讼请求,而是在二审中增加了这两项独立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作为被上诉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就这两项新增的独立诉请进行调解。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两项独立诉请不属于本案二审的审理范围,二审法院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被告(此处以前述参考案例中被告保险公司为例)而言:
1.风险控制: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风险承担方,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在本案中,受伤者主张的三轮车损失和律师费损失,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若在二审中支持这两项独立诉请,将增加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违背了保险合同的风险控制原则。
2.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在本案中,受伤者主张的三轮车损失和律师费损失,并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赔偿项目,保险公司若在二审中支持这两项独立诉请,将违背保险合同的约定,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3.行业规范:保险行业具有高度的规范性和专业性,保险公司应遵循行业规范,合理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在本案中,受伤者主张的三轮车损失和律师费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通常认可的赔偿范围,若保险公司随意扩大赔偿范围,将对保险行业的规范性和稳定性造成不良影响。
4.诉讼成本:二审阶段增加独立诉请,可能会导致案件审理的时间和成本大幅增加,保险公司需要投入更多的诉讼资源和成本来应对这些新的诉讼请求。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不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三、二审增加独立诉请不被支持的法理解析
1.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原则: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如果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中随意增加独立诉请并得到审理和判决,将导致案件审理的不确定性增加,可能使得案件陷入无休止的诉讼程序,违背了“两审终审制”的立法初衷。
2.不利于维护程序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如果二审中可以随意增加独立诉请,那么当事人可能会在二审阶段提出各种新的请求,使得二审程序变得复杂和不可预测。这不仅会增加法院的审理负担,也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诉讼风险和不确定性,不利于维护程序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3.保障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二审中增加独立诉请,可能会使对方当事人面临新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而对方当事人在二审中没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来准备和应对这些新的请求。如果二审法院不支持增加的独立诉请,可以保障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其有机会在另案中充分答辩和举证。
4.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如果二审中可以随意增加独立诉请并得到审理和判决,可能会导致案件审理的时间和成本大幅增加,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通过要求当事人另行起诉,可以将不同的诉讼请求分案审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责任编辑: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