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非因工死亡,能否要求承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本案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某公司为死者仲某等十二名员工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内,仲某于23时50分左右前往公司途中死亡,被次日清晨路过的路人发现后拨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但仲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本案的特殊点在于,仲某的死亡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后并不属于工伤,但死者家属依旧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赔偿后,认为死者属于案涉雇主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因此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笔者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接受代理后积极应诉。虽经过一审开庭后原告撤诉,但就本案工伤认定要件以及认定要件与雇主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重合的观点值得讨论,因此笔者基于本案案情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论述,相应观点仅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意外事故;死亡;工伤;雇主责任保险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5日,某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4月26日至2023年4月25日,伤亡限额中每人赔偿限额为200000元。死者仲某等十二人为被保险人员。
2022年11月3日23时50分许,仲某前往某公司途中,步行至该公司距离200米处时突然倒地死亡。当地居民发现后,拨打电话报警并拨打 120 急救电话,医院医生到达现场后对仲某进行抢救,但因抢救无效,仲某被宣布临床死亡。
2023年,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仲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某公司对该认定结果不服,遂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政府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认定后,再次以上述理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5年,某公司以仲某的死亡符合案涉雇主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律师分析
案涉雇主责任保险适用的保险条款《雇主责任保险(2020版本)条款》中保险责任第三条载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有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该条款明确约定案涉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情形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反观本案事实,仲某系前往公司途中死亡,因此是否属于上述保险责任范围,需要对其的行为进行分析。
首先,仲某的死亡时间为2022年11月4日23时许,根据仲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时制”以及考勤记录可以看出,仲某并没有夜晚上班的惯例。其次,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时间段属于正常工作时间,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仲某系受公司安排前往公司工作,也并未证明该时间段为合理的通勤时间,因此,仲某的死亡时间段并不构成对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此外,仲某的死亡地点位于距公司200米处,明显不在公司的实际管控范围内,不符合“工作场所”的物理边界。因此,仲某的死亡并不符合上述雇主责任保险载明的承保范围。
此外,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就案涉事故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明确认定仲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而条例的规定与案涉保险的保险条款内容完全一致,因此,仲某的死亡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则也不符合案涉保险的赔偿条件。
三、案件结果
本案一审结束后,公司代理人根据案件事实以及保险公司代理人答辩观点,认为本案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向法院提出撤诉。
笔者认为,“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虽然属于不同主体之间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属于社保,是国家强制购买,而雇主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是雇主自愿购买,可以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覆盖不能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能及时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试用期员工、返聘退休人员等。但雇主责任保险的主要作用是“雇主通过投保将因员工工伤、职业病等可能引发的高额赔偿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避免因事故导致公司经济困难”,保险的赔偿范围、限额及免责条款均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但需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反言之,如果员工的受伤或死亡并未认定为工伤或工亡,则不符合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本案中,虽仲某没有认定为工伤,但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还是支付了补偿金给死者家属,后又企图通过案涉保险进行理赔,最终被保险公司拒赔。因此,建议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在发生员工受伤或死亡时先行积极进行工伤认定,确定好事故责任性质后再进行理赔的决定,避免造成损失。
责任编辑: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