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对于误工费的认定标准 ——肖某诉王某、A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摘要】2024年5月9日15时4分许,王某驾驶小轿车在行驶过程中与驾驶电动车的肖某相撞,造成肖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王某负全部责任,肖某无责任。王某所驾驶的小轿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肖某认为王某和A保险公司应向王某赔偿本次事故的各项损失。就误工费的标准如何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不同的观点,法院该如何认定?
【关键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误工费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9日,王某驾驶小轿车在行驶过程中与驾驶电动车的肖某相撞,造成肖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王某负全部责任,肖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肖某于2024年5月至2024年11月门诊11次,医院共计建议休息69天。肖某此后在医院多次住院治疗,并要求医院向其开具长时间的建议休息诊断书。
王某所驾驶的小轿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后肖某以王某、A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王某和A保险公司应向王某赔偿本次事故导致的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肖某向法庭提交了工资条、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用印的《工资提成证明》,拟证明其受伤前的工作收入,从而计算对应误工费用。肖某表示,其工资发放的方式系现金发放,没有对应的银行转账流水;并且在发放时也并未签署对应的工资领取证明。由于私人原因,公司也未为其购买社保。
经过法院查询,肖某也没有个税申报记录,与其主张的工资收入不符。
二、法院分析
针对肖某在庭审中主张的工资标准以及误工费计算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由于肖某仅提供了工资条、劳动合同和工资证明,但并未提供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及相应减损证明,法院决定结合肖某自述其从事的行业以及医院的休息建议,参照2023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
三、律师分析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误工费的赔偿主张是较为常见的核心诉求之一,但实践中常因证据不足或计算逻辑缺陷导致争议。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需对误工时间、收入状况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会结合受害人的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前的银行工资流水、单位盖章的收入证明及误工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缴纳记录等材料综合判断受害人主张的误工费金额是否属实,缺少上述材料的,可能存在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若受害人的工作性质特殊导致其工资发放形式系通过微信转账形式或现金发放形式的,还需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材料佐证收入性质以及收入事实。
在受害者举证不能或观点存在逻辑矛盾时,法院可能会参照当地行业平均工资标准对受害人的误工损失进行计算。误工费的计算并非单纯的数学题,其核心在于证据的充分性、真实性和主张逻辑的严密性。只有在构成完整的证据链的前提下,相应主张才能得到法院认可。
责任编辑: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