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中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代理?
(10月原创:张锡菊)
微信公众号成为宣传主流平台的同时,也成为网络侵权的重灾区。最常见的侵权包括著作权侵权、肖像权侵权,各地法院尤其是北京地区及广东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一、微信公众号中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特点
1.批量维权:目前笔者接触到的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批量维权是其特点之一,由著作权人委托律师进行批量公众号的调查取证,分批发送律师函,分批提起诉讼。
2.倾向于选择原告住所地或者北京地区法院为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此类案件中原告为节约诉讼成本或出于对裁判法院的考虑,倾向于选择原告住所地或者北京地区法院为管辖法院。而确定北京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惯用做法是将网络服务提供商(大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注册地大部分为北京)同时列为被告。
3.诉讼请求包括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请金额一般在3万至5万之间,并要求在特定期刊、报纸或网页赔礼道歉。
二、微信公众号中著作权侵权的代理
笔者目前接触的顾问单位涉及微信公众号中著作权侵权主要为图片侵权,原告为其诉讼主张提供的证据包括:主体信息、著作权属证明、微信公众号使用涉案图片的公证书等。律师认为,在涉案微信中确有发布涉案图片的情况下,此类案件的代理思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原告是否是著作权人和唯一著作权人
在审查证据时应当注意原告是否能够举证证明著作权证、原始稿件、形成时间、原告身份,如已经发表需要注意署名,有可能构成职务作品或受托作品,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是著作权人和唯一著作权人。
2. 涉案微信文章或图片的发布者、管理者
一般来说,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即是发布者和管理者,但是也存在几个角色分开的情形,如微信公众号不在账号主体的管理下,发布者另有其人,作为被告方应当积极举证证明真实的发布者、管理者,以减轻责任。此项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方承担。
3. 从情节抗辩,降低损失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著作权侵权只需要原告承担其是著作权人,被告具有侵权行为的初步举证责任,是否有许可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下,侵权事实成立。作为代理人关注的重点应当侧重于侵权情节及损害后果,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1)注意微信公众号的关注量、涉案微信的转发量、阅读量、评论量;
(2)涉案文章的性质为宣传,还是科普;
(3)是否为转载,是否注明转载出处;
(4)图片的使用次数、是否修改、编辑;
(5)是否及时删除等。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图片或文章,构成著作侵权。企业在宣传时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尽量使用原创文章和图片,避免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近年来微信公众号由于其内容精炼、传播速度快、使用范围广泛成为了各公司宣传的主流平台,常见的宣传模式为原创文章或转载文章,编辑时插入网络上搜寻的图片,文末编辑为各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公众号二维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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