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精神抚慰金认定的分析

发布日期:2019-3-14来源:君合律师浏览量:3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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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人:黄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常见的请求范围包括精神抚慰金,但是实践中关于精神抚慰金如何认定,存在较多的认知差异,笔者试图分析不同情形下精神抚慰金的认定。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抚慰金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法研【2014】30号说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1、除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之外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包含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其他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已经明确答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赔偿范围,但是对于其他精神损害赔偿金未予规定,应当按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规则进行处理。

      交通肇事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包括被侵权人的物质损失、经济损失,除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之外的精神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2、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案件中,并非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不属于赔偿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属于精神抚慰金的范畴,本不应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予以赔偿。但是最高院的批复中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应当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但是如果被侵权人的伤残、死亡并非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不具备因果关系,或者属于共同原因导致的,应当将其他原因导致后果予以区分,不能一概而论。

      3、刑事案件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除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之外的精神抚慰金亦不属于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根据前述规定,如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未及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物质损失”作出判决,因此,除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仍然不在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法院不应支持。

      二、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如未尽提示告知义务的,需要按照责任比例进行扣减

      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保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属于免赔范畴。但是保险公司需要就免责条款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如保险人未尽提示告知义务,且当事人为主张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保险人可以主张按照责任比例负担精神抚慰金。

      希望上述分析有利于理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精神抚慰金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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