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热点
  • 发布日期:2007-07-13
    来源:中国法院网2007年07月13日09:44(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
    26422007/07/13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07-07-13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
    23602007/07/13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07-07-13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六)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七)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第十三条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
    23382007/07/13君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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