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热点
  • 发布日期:2020-1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委托造价鉴定内容的确定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实践解析作者:郑筱珺【摘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纠纷占该案由中的较大部分比例。对于焦点问题发包人是否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具体金额的问题,往往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在诉讼中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对诉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方式来确定工程款具体的金额,再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举证情况作出是否支持、怎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断。诉讼中的造价司法鉴定的定义、启动的程序、经历的过程以及法院如何采信造价鉴定意见,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定材料;鉴材的质证和采纳【案情概要】实际施工人陈某(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与四川某园林公司(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由陈某
    52032020/12/01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20-08-10
    作者:郑筱珺【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和退还质保金的承包人而言,是否可以以工程款和质保金属于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为由请求法院以最后一期质保金退还的时间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质保金,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就该问题,本文选取的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两级法院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而二审法院在同类案件的审判中,又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法院适用法律的后果截然相反也给当事人和律师带来了很大的困惑。本文作者就以该案例经历的一审、二审、再审过程,结合目前法律规定,论述工程款与质保金不属于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不应当成为法院捆绑认定诉讼时效的理由。【关键词】工程款;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诉讼时效第一部分案例介绍某承包人因自身集团公司分立合并过程中管理不善的原因,就同一工程中几份电力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后4-5年后才向某发包人主张
    129462020/08/10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20-07-28
    作者:郑筱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司法实践探析【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经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中新设立的条文规定在实施一年有余以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理解与适用新条文,对律师正确为当事人解释法律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以案说法就以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例,就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被告双方对于诉前共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并受咨询结果约束的约定是否可以反悔、法院遇到此情形时会如何处理做一个评析,供大家学习和参考。【关键词】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情概要】实际施工人陈某(原告)与四川某园林公司(被告)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由陈某将公司承接的园林景观工程的一部分承包施工。后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委托一家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公司就案涉工
    26592020/07/28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15-11-18
    (来源:齐精智律师法务之家)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郑书宏副主任律师团队唐小俊违约金作为民商事合同、协议中的必备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众多疑难。现总结最高法院相关违约金裁判规则如下,以飨读者。一、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并非一定是过分高于损失。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再申字第84号判决,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等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
    40652015/11/18君合律师
  • 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9-09-21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159号《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葛红林二○○九年七月二日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档案的管理。第三条(术语定义)本规定所称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由城乡建设工程的各类行政管理文件、施工和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等组成的历史记录。第四条(基本原则)建设档
    35692009/09/21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08-06-10
    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
    28052008/06/10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08-06-10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动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第四十二条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
    28232008/06/10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07-10-08
    来源:中国法院网2007年10月08日09:36【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7〕14号【发布日期】2007-07-23【生效日期】2007-08-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法释〔2007〕14号,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
    29162007/10/08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07-07-13
    来源:中国法院网2007年07月13日09:45(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
    26102007/07/13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07-07-13
    (一)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二)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五)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八)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二十条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
    27452007/07/13君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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