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歧视可带来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招聘需谨慎
发布日期:2019-2-25来源:君合律师浏览量:3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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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雷琴 刘柯君
2019年2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注意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妇女,否则将面临严重惩罚。用人单位也不得以自身臆想认为长期出差、需要应酬等工作更适合男性而要求男性优先或者在招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不予)录取。
目前,我国《劳动法》第七章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其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了妇女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除非招聘岗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否则勿以任何形式在招聘过程中表露出性别歧视。各企业应当加强对HR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树立其在招聘过程中保持性别平等的观念,不得有任何留痕的性别歧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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