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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0-05-19因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所载明的保险期间,都是从某年某月某日0时起至某年某月某日24时止。投保人首次购买车辆进行投保以及脱保后的续保行为,都会导致车辆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受保险保护范围,如出现上述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呢?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包括: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其中该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还包括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因此,对于保险期间是在合同中有具体明确的约定,并非属于成立即生效的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双方所达成的保险合同属于附期限的合同,因此,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未在保险期间的情形下,保险38302020/05/19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20-05-11案情简介2019年9月18日,王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红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经路口时,与前方等信号灯的钟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同时,王某就该车向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钟某无责任。事后,某价格评估公司对钟某的车损进行评估鉴定,并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经鉴定,该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为31279元。后王某与钟某因就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事宜不能协商达成一致,钟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并诉请钟某与保险公司承担车辆贬值损失4万元。判决要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车辆的责任主体应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案中被告及保险公司在已经承担钟某的车辆维修费用后,钟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应当得到支持,理由如下:首先,依《侵权责任法51692020/05/11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20-05-11问题客户以新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发生水淹事故,车辆推定全损,保险公司按照新车全价进行了理赔。保险公司处理残值时发现车辆存在改装痕迹,但无证据证明投保人存在保险欺诈,难以通过刑事途径维权。怎样才能追回理赔款?案情回顾2018年3月16日,被告周某提供案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资料,为案涉车辆在原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三者险等,双方订立保险合同。2018年7月12日,被告的车辆发生水淹受损,经定损,车辆损失推定全损358000元。7月16日,双方签订《保险事故车辆“推定全损”定损协议》,原告向被告理赔358000元,原告扣取过户保证金10000元,8月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理赔款348000元。原告在批量处理车辆残值时得知该车辆存在改装痕迹,第三方拒绝接收该车辆。原告向金堂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撤销原、被告于2018年3月16日签订的36332020/05/11君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