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律事务

案例精解 | 车辆贬值损失的诉求是否能获得支持?

发布日期:2020-5-11来源:君合律师浏览量:5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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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8日,王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红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经路口时,与前方等信号灯的钟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同时,王某就该车向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经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钟某无责任。事后,某价格评估公司对钟某的车损进行评估鉴定,并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经鉴定,该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为31279元。

        后王某与钟某因就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事宜不能协商达成一致,钟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并诉请钟某与保险公司承担车辆贬值损失4万元。

  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车辆的责任主体应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案中被告及保险公司在已经承担钟某的车辆维修费用后,钟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应当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依《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损害赔偿除惩罚性赔偿外,应以填补损失为原则。车辆作为日常交通工具,其贬值会因实际使用和时间推移而必然发生。

        其次,钟某就车辆贬值损失提供的证据为单方委托,其所提供证据不能论证其主张,认定车辆贬值损失由钟某自行负担。

 律师意见

        律师认为贬值损失一般情况下不能获得支持,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根据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最高院认为我国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表明了对贬值损失赔偿的否定态度。

        其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个概念,更没有列出这一赔偿项目。根据侵权的补偿原则,财产损害以实际发生为准,即损害多少补偿多少,一般以直接损失为限。而“贬值损失”属于人们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心理评价,具有不确定性。

        最后,目前我国车辆损失鉴定市场不规范,车辆贬值损失鉴定存在统一标准,市场多变及不可控因素作用以及鉴定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鉴定就具有较大的任意性。

      综上,律师认为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在兼顾公平原则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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