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4-08-28作者:邵新颖【摘要】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未划责应当如何认定责任?【关键词】未划责的责任划分;三期认定【案件索引】一审: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2民初3754号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终3998号案情简介2019年9月9日18时10分许,彭某驾驶无号牌专业作业车,沿彭州市天桂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致和镇京果村1组路口时,在其驾车右转弯过程中,与沿天桂路由南往北行驶的罗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受损,罗某受伤。罗某受伤后被送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共计5次在该院住院),于2020年9月9日伤愈出院,产生医疗费386256.1元。罗某伤情后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两处八级、一处九级、一处十级。事故车辆系某街道所有,某街道将该车交由Z公司使用,Z公司亦因内部承包原因将该车交由杨使用,杨某又雇佣彭某驾驶该车辆从事环卫工作,本次事故系在雇佣期1602024/08/28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24-08-27作者:陈琳、罗欢【摘要】《民法典》将共同意思表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类型之一,但是并未明确共同意思表示之内涵,只是将共债共签和事后追认作为共同意思表示的具体表现形式。意思表示涉及同意权、知情权、异议权。与知情且无异议相比,同意权更适合作为共同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同意权又包含对共同举债和共同偿债的同意权。共债共签属于共同举债的同意权,事后追认属于共同偿债的同意权。共同举债包含共同偿债的意思表示。即在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共同意思表示为具有共同偿债的意思表示。【关键词】共同意思表示;共同举债;共同偿债一、问题之缘起《民法典》**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共债共签和事后追认都是共同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除了上述两种共同意思表示外,还具有其他类型1602024/08/27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24-08-01作者:陈琳、罗欢【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即共同意思表示、家事代理以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民间借贷纠纷中,多为夫或妻一方对外借贷,其非共同意思表示,也非家事代理,而是处于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待定状态,实务中难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破此题,需将共同意思表示具象化,明确特别共债的认定标准,明晰特别共债的举证责任。【关键词】: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共债;特别共债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演进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1322024/08/01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24-08-01[图文]《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解读与建议【摘要】《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于2024年8月1日起实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标志着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内容比较完备、制度比较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关键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审查机制;审查标准公平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2022年修改的《反垄断法》明确国家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但仅作原则性规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8月1日起实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是反垄断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条例》首次将起草阶段的法律、地方性法规纳入了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并进一步优化了市场准入和退出、商19462024/08/01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24-07-30[图文]破产法与社会保险法的衔接作者:李力【摘要】因破产企业的社会保险处理机制尚不完善,破产企业长期欠缴社会保险或破产程序旷日持久等情形为破产企业社会保险问题的解决带来了诸多难题,甚至可能引发重大的社会问题。因此,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职工权益,除了探究企业在正常经营状态下的社会保险相关制度,还应当在现行立法下,构建破产企业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社会保险法等相法律法规规的施行能切实实现其社会保障作用,解决破产企业的相关问题。笔者拟从办理破产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出发,从破产法与社会保险法等相法律法规规相衔接的角度,在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中探讨相关问题,旨在为《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路。【关键词】企业破产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职工债权一、问题的提出因社会保险法等相关制度对企业破产情况下社会保险费的处理缺乏相应机制,导致在企业破产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处理几乎依靠企业所在地的政府2892024/07/30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24-07-30作者:廖晓丽【摘要】2024年7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公司将设置审计委员会不再设监事会或监事,而审计委员会如何设置、如何运行,都将是未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点和难点。【关键词】审计委员会;职责与权限;前置程序;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公司将设置审计委员会不再设监事会或监事,是新《公司法》生效前热议话题之一。根据新《公司法》第69条、第12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置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的,不再设监事会或监事。公司自主决定选设审计委员会或是监事会,该设置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公司可以选择设立审计委员会,且在章程中明确约定审计委员会已行使监事会的全部职权,公司无需另行再设监事会。但是,审计委员会毕竟不是监事会或者监事,二者职能并非平移和全覆盖,如果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如何运行、审计委员会是否承袭监事会(监事)诉讼权24992024/07/30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24-07-02作者:郑筱珺【摘要】律师在围绕发承包双方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无论是日常非诉工作还是即将进入诉讼的准备工作,都要求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已付款金额进行审查。在律师作为承包人的代理人时,应知承包人对发包人已付款金额的举证责任较重,又因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付款较为复杂,不仅有简单的银行转账,还有承兑汇票、委托支付等,以及由承兑汇票、委托支付、垫付代付等法律关系引起的票据追索纠纷、追偿权纠纷等各种因素都会影响已付款金额的确定,对律师专业能力要求较高。本文以作者律师团队在为某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非诉法律服务过程中就高度重视了对发包人已付款金额确定的专项梳理,为该项目在涉诉后的当事人应负的举证责任提前进行了充分准备。【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已付款金额;承兑汇票;委托支付一、常见的已付款种类(一)银行汇款银行汇款是最常见的一种支付形式。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包人通常通过公对公的形6812024/07/02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24-06-27作者:尚月【摘要】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常见案例中,误工费损失的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特别是当伤者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那么,在伤者年龄超过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其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应得到支持呢?【关键词】交通事故;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一、案情简介2023年3月21日,王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在成都市成华区中环路附近与常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转弯时未让常某直行的车辆先行,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常某无责,此次事故造成常某受伤。小型新能源汽车为成都出租汽车分公司(下称汽车公司)所有,王某系该公司驾驶员,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常某经治疗后,诊断为肋骨骨折、左腕关节损伤以及皮肤挫伤,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常某诉至成华区法院。二、庭审经过庭审中,各方对常某医疗费均不持异议,但对常某主张的误工费损失分歧较大。原1792024/06/27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24-06-26[图文]伤心凉粉商标侵权纠纷办案手札作者:蒋华川、秦嬴政【摘要】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只有发挥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才能构成商标的使用。【关键词】伤心凉粉;商标侵权我所合伙人蒋华川律师以及秦嬴政律师共同代理的被上诉人成都市武侯区某过桥米线店、青羊区某甜水面店与上诉人林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成都市中院驳回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四川省高院维持原判,胜诉入选“2023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八、林某与成都市武侯区某过桥米线店、青羊区某甜水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终43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成功入选,表明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水准得到了高度认可。在类案早在十年前就已经有众多不利判例的前提下,我所知识产权团队的代理律师们没有轻言放弃,深度钻研、巧妙制定应诉方1492024/06/26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24-04-29作者:郑筱珺【摘要】近期,作者服务的建筑企业(国有)较为集中地出现了在2019年以前中标的政府工程(发包人为政府部门、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因前期发包条件不足、招标时资金不足导致的实际建设成本高于招标控制价(**额限价),承包人若继续履行合同将造成自身严重亏损的情形。发承包双方对该情形进行协商,争取合理调整合同价格,保证政府工程的顺利竣工及不给承包人造成严重亏损。本文拟站在承包人角度对建设工程合同低于成本价中标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尽力为国有建筑企业在该情形下的困局突围提供参考意见。【关键词】低于成本价中标;**额限价;合同无效;价格调整一、情况介绍某工程为特殊人防工程,发包人在**次招标时因为价格过低而导致投标人数不够,承包人在经过当地政府约谈、要求其“国企应承担社会责任、体现担当、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后参加发包人第二次招标并中标承建该人防工程。发包人在招17332024/04/29君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