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0-07-31作者:卢宇【摘要】债转股是债务清偿行为之一,也是对公司的投资行为。实施该行为引发的利益调整不仅限于债权人和公司之间,更全面地考查债转股行为可能影响的相关方利益,才能准确识别风险和确保债转股行为的有效性。【关键词】债转股;评估新常态叠加新冠疫情影响,债转股可能相应成为化解债务危机的一种常态。将视野打开,可以发现债转股行为影响的相关方范围不限于债权人和公司之间。更全面地去梳理债转股行为可能影响的相关方利益情形,才能准确识别风险和确保债转股行为的有效性。一、债转股之概念界定在实务中,具体商业活动的参与者在很多场合均使用了“债转股”的概念,比如以债权人对第三方所享有之债权用于对公司出资的场景下也使用了该概念。而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意义上的债转股是指债权人将其依法享有的对特定公司的债权,通过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转为对该公司所持有的股权之情形(狭义34632020/07/31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20-07-30作者:杨荇轶【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自媒体的普及,每个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视频、音频、文字来表达观点、传播信息,互联网让表达者的表达能力、传播范围大幅度提高,真正地打破了沟通交流的距离障碍和言论自由的桎梏。然而过度的“自由”也会带来一些不利后果,比如总有人打着“网络言论自由”的旗号,做着“网络暴力”的事。【关键词】网络暴力自由表达一、网络生态—暴力在自由中蔓延网络生态环境下,公众表达权利和表达范围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张,网络表达自由就是指借助互联网表达观点、收集信息、传播信息的自由,如:在博客、微博等社交软件上发表言论;出版电子书籍、电子期刊等;建立网络组织或共享平台;通过转发、点赞他人言论等方式征集信息等。如果畅所欲言是网络自由的乐园,那网络暴力就是在这片“自由”土地滋生9292020/07/30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20-07-29作者:褚立宁——以北京某传媒公司诉某大学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为例分析【摘要】网络时代,信息交换数据加快,给学习、工作、生活等多方面带来便利,但随之也会产生新的社会矛盾,诸如各类型的侵权事件、违约诉讼等;我们在享受网络红利的同时,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之约束,以免引发其他纠纷。【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大学、合理使用、侵权、著作权一、案情简介某大学未获授权,在校园网站引用马某发表文章用于教学,引发本案。二、诉讼经过2019年5月,北京文化传媒、马某以对案涉文章享有著作权,某大学未经授权擅自在校园网站上传,已经构成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成都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提起诉讼,要求某大学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原告诉讼请求:1、某大学向北京文化传媒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全费用数万元;2、某大学停止侵权并向马某公开赔礼道歉;(二)被告答辩意见:1、本案原告诉12412020/07/29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20-07-28作者:廖晓丽律师【摘要】原油宝是中国银行向投资者发售的一款挂钩境内外原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产品,按照报价参考对象不同,包括美国原油产品和英国原油产品。其中美国原油对应的基准标的为“WTI原油期货合约”,英国原油对应的基准标的为“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并均以美元(USD)和人民币(CNY)计价。现阶段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调整交易规则导致原油期货交易穿仓时,中行销售的“原油宝”产品是否该与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原油期货价格挂钩?《九民纪要》明确“卖方机构(如:产品管理人、销售机构等)对投资者负有的适当性义务”以及“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该规定是否适用于中行“原油宝”产品?【关键词】原油宝穿仓适当性义务告知说明义务4月20日,WTI原油5月期11892020/07/28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20-07-27作者:吴登云——刘祚必、付艳、付杰诉杨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摘要】肇事逃逸、驾驶员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赔偿中,行政诉讼不能成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成立,保险公司尽到提示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词】逃逸商业第三者险免责条款【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案件索引】一审: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9244号(2019年4月12日)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0299号(2019年8月19日)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申6143号2019年12月219612020/07/27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20-07-27作者:杨莉【摘要】保险公司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追回全部赔偿款【关键词】新车投保,推定全损,重大误解,撤销【问题】客户以新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发生水淹事故,车辆推定全损,保险公司按照新车全价进行了理赔。保险公司处理残值时发现车辆存在改装痕迹,但无证据证明投保人存在保险欺诈,难以通过刑事途径维权。怎样才能追回理赔款?【案情回顾】2018年3月16日,被告周某提供案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资料,为案涉车辆在原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三者险等,双方订立保险合同。2018年7月12日,被告的车辆发生水淹受损,经定损,车辆损失推定全损358000元。7月16日,双方签订《保险事故车辆“推定全损”定损协议》,原告向被告理赔358000元,原告扣取过户保证金10000元,8月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理赔款348000元。原告在批量处理车辆残值时得知该车辆存在12382020/07/27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20-05-11作者:杨荇轶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自媒体的普及,每个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视频、音频、文字来表达观点、传播信息,互联网让表达者的表达能力、传播范围大幅度提高,真正地打破了沟通交流的距离障碍和言论自由的桎梏。然而过度的“自由”也会带来一些不利后果,比如总有人打着“网络言论自由”的旗号,做着“网络暴力”的事。网络生态—暴力在自由中蔓延网络生态环境下,公众表达权利和表达范围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张,网络表达自由就是指借助互联网表达观点、收集信息、传播信息的自由,如:在博客、微博等社交软件上发表言论;出版电子书籍、电子期刊等;建立网络组织或共享平台;通过转发、点赞他人言论等方式征集信息等。如果畅所欲言是网络自由的乐园,那网络暴力就是在这片“自由”土地滋生的苦果。网络暴力的内涵(1)网络25642020/05/11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19-03-14撰写人:黄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常见的请求范围包括精神抚慰金,但是实践中关于精神抚慰金如何认定,存在较多的认知差异,笔者试图分析不同情形下精神抚慰金的认定。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抚慰金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39712019/03/14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19-03-14四川君合律师师事务所刘艳律师团队蒋琴琴律师基本事实:A公司在江安县江安镇东风路从事五金机电经营业务,B公司在江安县江安镇南屏大道西段开发某房地产项目,B公司与C公司签订《某一期及地下室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消防安装工程交由C公司安装、施工,并约定采用施工图及清单总价包干的方式计价,结算时不调整,以合同附件一所示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核算的固定包干总价为349万元,固定包干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费用,B公司已支付2866495元;周某是B公司工作人员,B公司委派其担任房地产项目安装工程师,负责现场监理、验收、工程协调。周某与A公司就赊购货物事宜进行交涉,并签署单据。A公司将赊购的货物送货至某,并有周某、王某等人签收送货单。基于此,A公司认为周某代表B公司订货,应由B公司向其支付货款,B公司不认可,由此,双方产生纠纷。法律分析:(一)周某与A公司洽谈买卖业务25362019/03/14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19-01-24作者:刘艳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各类共享经济蓬勃发展,其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业的发展速度尤为令人侧目,Uber和滴滴公司进行合并,滴答打车的兴起,这些资本运作的背后,反映的是网约车行业的火爆。但是对于保险法律实务而言,也是一种挑战和机遇,本文章特针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私人小客车合乘运营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理赔差异的对比进行分析、探讨。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区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私人小客车合乘自问世以来,关于其性质、定位的探讨也一直不断。2016年7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为厘定二者的定义、性质、区别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经营服务,即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21182019/01/24君合律师